三種離婚的方式:兩願離婚、調解離婚、裁判離婚
若是不想繼續婚姻關係了,要如何離婚呢?
以下簡單說明離婚的三種方式。
一、兩願離婚:簽立離婚協議書並至戶政事務所登記。
兩願離婚就是我們普遍認知的協議離婚,在台灣目前用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的比例仍然占大宗。
只要夫妻雙方針對離婚和相關條件能達成共識,並找到兩個證人親自向雙方確認離婚的意思,便能簽立離婚協議書,由雙方一起持協議書和相關證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。
▶二個證人:必須親自見聞雙方都表示要離婚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
▶證人和當事人於離婚協議書上親自簽名
▶當事人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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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,除了雙方願意離婚這件事本身以外,包括剩餘財產是否分配、如何分配、是否拋棄其餘請求權利、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、扶養費用等等,均可一併約定。
兩願離婚雖然相對方便,但需要特別注意協議書上的約款是否穩當、離婚證人是否有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的真意,以避免日後反而產生爭議或一方反悔再以訴訟爭執的可能。
而若對於離婚協議條件的擬定不甚肯定,也可以向律師諮詢或是委託律師協助擬定離婚協議書,費用門檻會較離婚官司低。
二、調解/和解離婚:雙方透過法院的調解達到共識,作成離婚的調解或和解筆錄。
當雙方無法私下自行達成離婚的協議,可選擇遞狀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直接訴請離婚。不過即使是直接起訴,法院針對離婚訴訟還是會先安排至少一次的調解,調解不成才會正式移付法官開庭審理(移付審理後,法官在審理中也有可能視情況再詢問雙方的調解/和解意願),雙方便有機會透過在法院的調解,在調解委員、律師或法官等第三方的協助下,達成離婚和相關條件的共識。
若在法院調解/和解成立,調解或和解成立的筆錄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,再為爭執的可能性極低,等收到法院筆錄正本以後,可以單獨持法院的調解或和解筆錄到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。
三、裁判離婚:由法官判決雙方是否離婚。
雙方若無法自行取得共識,且亦無法在法院成立調解或和解,就必須由法官開庭審理雙方的主張,依據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證據,判定是否達到法院可判決離婚的門檻。而針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以及財產分配等相關聯的請求,亦可由法院一併審理。
溫馨提示:
本文乃依據撰文當時之法律見解所做成,惟因法律有可能增刪修改,實務見解也有可能因時間或個案有所調整,故上開文章僅供參考,針對個別具體個案仍建議向律師諮詢為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