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子女的親權(俗稱的監護權),法院會怎麼判?

當夫妻離婚後,伴隨著雙方的分開,勢必得要討論到未成年子女該跟誰住、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、親權要歸屬誰的問題。那法院會怎麼判呢?
在雙方協議不成的情形下,若要給法院做決定,法院會以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做為判斷的最高指導考量,綜合考量下面會提到的因素,佐以社工等第三方的調查報告,去評估判給誰對孩子比較有利而做出判斷。


以下就簡要介紹法院會評估的因素給大家參考:

一、 主要照顧者原則

法院可能參考過往主要是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,例如:平常是由誰打理子女的生活日常、陪同子女就醫、參與子女的親子活動、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的認識度、子女學習狀況之掌握等等。因為子女與主要照顧者間通常存有較深厚的依附關係,則讓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的那一方繼續照顧子女,會被認為較有利於孩子。

二、 繼續性原則

若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情形下,法院也經常認為孩子已經習慣的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(例如從小到大的住處),原則上不宜貿然變動。而可能去考量孩子長期生活的房子是誰所有、若判給另一方需不需要轉學或是過度變動孩子的生活環境等等。

三、 友善父母原則

對另一方較友善,且願意維護子女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者,理論上較適合行使親權。相反的,如果父母有隱匿子女、灌輸孩子不當觀念、或在孩子面前惡意詆毀他方等情形,就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適合擔任親權人。

四、 尊重子女意願原則

若子女具有表達能力且能對親權的意義有所理解,法院亦有可能參考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下判斷。

五、 手足不分離原則

兄弟姐妹歸屬由同一親權人照顧較有利孩子的心靈發展及成長,所以若沒有其他特別的考量,則將孩子的親權歸屬於父或母同一人會列為優先考慮,盡量不拆散手足。

六、 父母工作是否彈性、家庭支援系統評估

法院也會斟酌父母雙方工作是否有機會配合子女的作息或接送,以及父母雙方各自是否擁有可以協助照顧孩子的後援(例如同住祖父母等等)。

七、 其他

例如有無家暴紀錄、雙方的照護能力、提供的生活環境、對子女未來的教養計畫等等,也都有可能在法院參考因素之列。


溫馨提示:

本文乃依據撰文當時之法律見解所做成,惟因法律有可能增刪修改,實務見解也有可能因時間或個案有所調整,故上開文章僅供參考,針對個別具體個案仍建議向律師諮詢為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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